2016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7-03-29 浏览次数: 次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亚洲365bet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主要变化如下:
1、实时在线填报的网上申报功能,无需再下载、安装申报软件;
2、实时获取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数据核对,无需纳税人再下载、导入基础信息包;
3、在线提交问题,实时进行解答;
4、系统即时优化升级。
有CA用户,可以直接网上填报申报;无CA用户,可以在网上填报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问题三: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涉税备案(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发生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采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股权划转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享受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6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中涉税事项办理报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应整理齐全自行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hbwhrd.org/)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上述备案资料,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为: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⑦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七: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中“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问题八、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十、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问题十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题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问题十四、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十五、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十六、企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费,能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何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问题十八、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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