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200号(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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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365bet第五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五稽处〔2018〕200号 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01768086729) 我局(所)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2月4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查询,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提供资料:该企业于2016年9月9日因逾期未申报原因认定为非正常户;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00114051746080)2015年5月26日开具给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01768086729)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号码:01331805#-01331826#(连号),发票代码均为5000134140,货物名称:焦油,金额21,133,823.59元,税额:3,592,749.96 元,价税合计24,726,573.55 元,已于2015年5月27日申报认证抵扣。 因该公司已走逃,以上进项发票的票流、物流、资金流无法通过企业账簿资料及相关涉税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本次检查仅通过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及纳税人开户银行信息查询取证,检查结果如下: 票流: 协查函票面信息: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2015年5月26日开具给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号码:01331805#-01331826#(连号),发票代码均为5000134140,货物名称:焦油,金额21,133,823.59元,税额:3,592,749.96元,价税合计24,726,573.55 元,已于2015年5月27日申报认证抵扣。 物流: 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为“非正常户”,找不到纳税人,无法核实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无相关货物交易,无法核实物流情况。 资金流: 凭《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关于重庆“2.0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件的协查函》协查函中提供的该企业的开户银行,检查组到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东湖支行,查询公司银行存款账户(3202009009200076889)信息,暂未发现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建行黔江分行,银行账号:50001323600050211170)资金异常。 二、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拟处理、处罚意见 1、限期追湖北天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3,592,749.96元,其所属时间为2015年5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账务。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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