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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处〔2018〕142号(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7-04 浏览次数: 次

亚洲365bet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武国税二稽处〔2018〕142

 

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12792436346)

  我局(所)于2016年815日至201864日对你(单位)201491日至20149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对涉案发票的货物、资金检查,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取得广州赛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4576.24元,税额33077.96元,价税合计227654.2元)进行抵扣的行为,系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对该公司20149月取得取得广州赛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3077.96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理决定:

      1、对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广州赛杨贸易有限公司在 2014年919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行为。

      2、对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广州赛杨贸易有限公司在 2014年919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 33077.96元(该案前期已对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过补税处理,33077.96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税收通用缴款书00050232)。

      3、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该案前期已对武汉四方伟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过加收滞纳金处理,5838.26元滞纳金已补缴入库,税收通用缴款书00050233)。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亚洲365bet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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